2021年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1年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2021年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企业家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会暨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两会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撬动作用,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提质增效;支持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提升能力、优化服务、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升规入统、创新发展、做优做精;支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中小微企业不断壮大。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下同),属于自治区“七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且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

(二)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成立1年(含)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内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项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法院、税务及其他联合惩戒的处理和处罚;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4)注册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企业类型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报类型和奖补标准


2021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服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一)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稳增长奖励(超出全区平均增速部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二)特色优势产业奖励

1.农畜产品加工业奖励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2.天然饮用水产业奖励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按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3.民族手工业奖励

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4.生物医药生产类奖励(含藏药、中药饮片)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

5.高新数字产业类奖励

硬件产品生产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或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绿色工业、高原生物(加工)、清洁能源、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

1.企业自筹资金在藏新建、改扩建(不含土地)和技改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自筹资金在藏实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改及5G应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并评审验收合格的,对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自筹资金在藏新建、技改(仅限设备和厂房)的项目,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项目实施完成后,经评审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内且在施工许可证开、竣工时间范围内。

4.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20年8月29日)后在边境21县注册成立,生产经营在边境县域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含)(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工业企业、高新数字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上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企业吸纳西藏籍人员(以户籍和缴纳社保数据为准)就业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奖励

1.吸纳就业人员比上年末数据增加5-10人的,每人奖励0.4万元;11-50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5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0.6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边境21县域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吸纳就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本土资源加工类产品运费补贴

西藏生产的天然饮用水、特色农牧业加工产品、藏药、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铁路运输出藏的,年度实际产生运费2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综合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已申报特色优势产业奖励类项目的,不得再申报产品运费补贴。

(六)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奖励

1.新进入规模以上绿色工业、高新数字、高原生物(加工)、清洁能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进入限额以上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4.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以下专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奖励50万元。

(1)绿色发展工业企业

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型标杆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创建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入围企业(按自治区标准奖励)、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入围企业(按自治区标准奖励)、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

(2)数字信息示范企业(项目)

两化融合贯标、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产品生产企业目录、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自治区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企业。

  1. 安全应急装备应用示范项目企业

(4)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

(6)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

(7)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

(8)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9)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10)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1)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

业、自产产品出口三强企业

(12)中国驰名商标

(13)海关认证企业

一是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视同国家级);

二是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视同自治区级)。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同一专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奖励,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不含商协会的各类认定)(如先获得自治区级后获得国家级,给予差额奖励)。

(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自治区、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服务中小企业和购买服务的主体。

(2)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

(3)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当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购买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日常管理,保证平台安全正常运行。

(2)购买中小企业专业服务。着眼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采取“企业服务券”后补助的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政策宣传、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策划、法律咨询、投融资服务、品牌策划推广、科技咨询、检验检测、产品研发、企业信息化升级等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3)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宣传调研、发展环境评估、创业创新活动、领军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培训、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购买服务经费标准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从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以政府采购中标价为准(购买专业服务除外)。

(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平台运营和管理工作任务进行项目经费预算。

(2)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项目。2021年“企业服务券”补助总额为1000万元。采取向企业发放“企业服务券”,企业向经自治区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时,可用“企业服务券”抵扣购买服务总费用的50%,每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持收到的“企业服务券”及服务成果向自治区经信厅申请兑现。

(3)对申报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转产的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4)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服务项目。根据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统筹后制定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4.项目组织实施

(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藏财综〔2020〕40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2)购买中小企业专业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后组织实施。

(3)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转产的项目无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的,以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为依据。申报项目需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双合规为前提,以财务审计核准的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额为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项目是指2021年内满足上述条件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项目申报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将申报材料打印装订成册(一式玖份上报经信厅)。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藏青工业园除外),由所在县(区)经信局(或经信职能部门)协调本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享受国家或自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核实,签字盖章后报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受理、筛选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申报时间按项目申报通知执行,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本地(市)企业项目申报和审核,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通过自治区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地(市)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汇总后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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