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高新区
招商方向:经开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发展,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1.藏(医)药为重点的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项目;
2.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加工业和高原优质建材产业项目;
3.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利用;
4.特色民族手工业项目;
5.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6.现代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7.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含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项目);
8.企业、机构设立的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企业总部和配套基地等项目。
政策:经经开区认定的注册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对经开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1.总部企业对经开区年财政贡献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形成经开区财力的50%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将给予更多扶持: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形成经开区财力的60%给予扶持;
2.实体企业对经开区年财政贡献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形成经开区财力的60%给予奖励扶持。对取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示范企业、龙头带动企业、文化类、动漫类企业,按实际形成经开区财力的70%给予扶持。
3.生产制造加工型实体企业,自正式投产日起,给予三年实际形成经开区财力的100%奖励扶持。自第四年起,享受本条第2款扶持政策。
第六条企业吸纳西藏籍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3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企业实际对经开区形成的财力贡献情况,可按年、季度申请兑现。
第三章重大贡献项目扶持政策(指导性标准附后)
第八条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经开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扶持政策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基础上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形成的经开区财力。
第九条对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经开区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经开区需要重点引进的战略性产业项目和龙头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或民生项目,重大创业创新平台项目,重点配套服务项目等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十条对在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开区成立专班实行专人服务。
第四章做大做强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经开区鼓励类企业项目扶持政策
1.对经开区鼓励类的企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经认定的标准厂房的),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 万元(含),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5.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核算,最高补助 3000万元。
2.对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占50%以上,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当年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开区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经开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发展扶持10万元/亩。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
1.对租用经认定的经开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项目,经申请通过后给予第1、2年房租全额补贴(限3000平米以内,实际补贴面积和房租价格需经评估认定),第3年按房租50%给予补贴。
2.对租用经认定的经开区办公用房的重点企业,经申请认定后给予第1年房租全额补贴(限100平米以内,实际补贴面积和房租价格需经评估认定),第2、3年按房租50%给予补贴。
3.对经开区急需引进的特殊企业项目,经研究后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给予更大力度扶持。
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各类产业园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经开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技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经开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经开区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以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等到经开区实施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经开区将给予科研经费补贴或创业资助。
第十九条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同时对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住房。
第七章委托招商服务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发挥各类商会、援藏机构及第三方招商引资平台和中介作用,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和委托招商,对中介招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扶持奖励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由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定后,按照财政制度予以兑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昌都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直接投入的设备和厂房(含租用标准厂房改造)。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年财政贡献额(经开区实际形成财力)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开区实际留成部分合并统计计算,其它税费以及罚款、查补、追缴形成的财力不计算在内。企业所得税符合西藏自治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免征的不再纳入统计范畴。个人所得税暂不包括限售股减持业务形成的个人所得税,此项个税待上级政策明确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