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拉萨经开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拉萨经开区投资兴业,推动拉萨经开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发〔201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对西藏“收入全留”财政体制的通知》(财预〔2013〕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号主席令等文件,结合拉萨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有关招商引资具体奖励办法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号主席令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拉萨经开区进行发展投资建设的区内外投资者。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拉萨经开区入园企业统一执行《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五条 依托企业家协会设立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每年由财政纳入预算资金5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企业一条龙服务等工作。对在拉萨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发局成立专班实行专人服务。
第二章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经济发展
第六条 设立“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各项经济指标、制造业改造升级、科技研发创新、实施品牌战略等方面设立考核具体指标(《专项资金奖励指标体系》)。各指标形成对应奖励分数,累积奖励分数达到各企业实际奖励标准,从专项资金中按标准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出“专项资金”额度。
第八条 成立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具体包括对本《细则》所述相关“专项资金”及考核标准,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工作的考核、验收、认定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工作由拉萨经开区经发局初审汇总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财政局负责复核认定,再提交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再由管委会批复执行。
第三章 支持园区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条 本章补贴及奖励资金均用于经开区内实体企业,经开区外企业不适用;
第十一条 支持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对拉萨经开区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补助30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一)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已投产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技改工程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现有企业智能装备投入。已投产企业实施运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等进行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销售收入增加,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智改项目获得国家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发展“互联网+”制造。鼓励发展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制造技术改造。“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10%、15%给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在信息集成、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深度挖掘等方面技术及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
本条若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满足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其中一项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产业进驻。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所有优惠事项。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拉萨经开区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满足规上企业标准,且入库拉萨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录,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一)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拉萨经开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取得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专利、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的,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
(五)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经开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一)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荣获西藏自治区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荣获拉萨市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国家和省级标准制定的企业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用国际、国内质量管理先进方法的企业各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及门槛。充分发挥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实体经济的金融信贷支持,担保金利率较市场同期最高下调30%,并优先为实体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同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
第四章支持经开区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十三五”时期金融支持西藏的24项政策意见。
第十九条 支持拉萨经开区企业做大做强,资金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一并安排。
第二十条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拉萨经开区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在中国境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度达到1000万以上、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入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达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发放给经开区内企业或机构的各类人才的奖金,经开区配套奖励奖金金额2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或西藏自治区发布的有关优惠政策,拉萨经开区同样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有关金融、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拉萨经开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若发生爱国立场不坚定、维稳问题、重大诚信缺失、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畴。
第二十七条如遇上级政策做出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细则不能履行时,拉萨经开区将对本细则出台补充细则或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后,“专项资金”奖励原则上按季度给予兑现。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开区备案的项目或未经经开区许可自行注册的企业,不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十条对脱贫攻坚、带动解决大量就业,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民生项目,另行研究奖补政策,在执行单独的奖补政策期间,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2日起实施,暂行至2020年12月31日。